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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月8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医疗费用按原特殊政策享受全额保障。未进行认定的,报销比例及个人承担部分按照清远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记者在清远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清远已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针对住院、急诊均有相应的报销政策,该规定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住院:实施全额保障
根据政策,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清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按照清远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1、以入院日期计算,自2023年1月8日起,入院或留观时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及住院或留观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自确诊之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转为阴性,或病情恢复达到国家卫健部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最新版的出院标准并解除确诊,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后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2、2023年1月8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医疗费用按原政策享受全额保障。
门(急)诊:按70%报销比例支付
而在门(急)诊方面,根据政策,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清远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
而使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药品,以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清远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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