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2年,大伟(化名)的前妻小敏(化名)向大伟借款,大伟让妻子阿丽向小敏转了5万元。同年10月,大伟再次要求阿丽向小敏转款10万元。2021年,阿丽向小敏发送催款短信要求还钱,没得到回复后将其诉至法院。
阿丽认为,自己向小敏转账的15万元系借款,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敏辩称没有向阿丽借款15万元,涉案款项是前夫大伟给两人患病女儿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阿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阿丽与小敏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虽然小敏收到了阿丽转过来的涉案款项15万元,但是阿丽作为主张出借款项的债权人,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而未提交借据,仅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双方达到借贷合意的事实,举证不完整,不能仅凭转账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在缺乏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原告和出借人的阿丽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阿丽于2012年向小敏转款,事隔九年后,才向小敏发短信催要所谓借款,且小敏亦未对阿丽所谓的催讨行为作出回复,也不符合常情常理。二审维持原判决,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珠海中院法官孟庆锋表示,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借贷合意的事实,二是要有款项出借的事实。作为出借人,需要完成上述事实的初步举证责任。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仅凭款项支付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同时还需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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