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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还应申请经营许可。广大市民群众要注意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却利用网络平台动起了“歪脑筋”,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个人售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广东女子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梁某。2022年12月22日,周某与梁某通过微信约定,周某向梁某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8000支,并先后向梁某支付了共计53200元。后梁某联系其大学同学吴某东,而吴某东向梁某介绍了吴某庆,后由梁某与吴某庆直接通过微信联系并由吴某庆直接向周某发货。后因吴某庆提供虚假物流订单号且一直未发货,而梁某又未向周某返还货款,遂产生涉案纠纷。庭审中,梁某与吴某东二人均认可其并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均认可没有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资质。
承办法官经仔细审查,认为梁某与吴某东以及吴某庆在不具备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资格的情况下,向周某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梁某收取周某的款项后提供虚假的物流订单号,且经催货后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据此,本案经济纠纷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对该案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药品安全及各类医疗器械安全关乎大众生命安全与健康,个人或经营主体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情况下,不得私自销售各类药品及抗原检测试剂。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网络上的虚假信息,选择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买,保持理性判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曾舒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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