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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你们调解团队做了那么多调解工作,虽然工资不多,但我堂弟两夫妇对这笔工资总算有盼头啦!”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潘某感激地说道。6月30日,韶关市新丰法院联合县总工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团队成功调解2宗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7月,吴某在新丰县遥田镇成立养殖场,主要养殖、销售家禽、家畜等,并聘请卢某、潘某两夫妇在养殖场工作。2022年9月,养殖场的鸡突然大量死亡,损失惨重。吴某认为养殖场的损失是因卢某夫妇未按规定操作、未按时巡护等工作失职造成的,要求卢某夫妇承担责任。而卢某夫妇认为在养殖场工作时,吴某未对其两人进行专业培训,已按正常要求履行了工作职责,不应由其两夫妇承担损失。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吴某遂一直拖欠卢某夫妇2人2个月工资共14000元。
期间,卢某夫妇就工资问题多次与吴某协商,并向当地综治办反映,均无果。2023年6月,卢某夫妇向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因卢某属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后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7000元。考虑到卢某诉讼请求与其丈夫潘某在县仲裁院的申请内容一致,故新丰法院决定联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总工会组成调解团队一起对上述案件进行调解。
6月16日,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调解团队经沟通后,不顾大雨前往吴某养殖场现场了解情况,并面对面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你聘请卢某夫妇在你这里上班,应该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且你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他们要求支付工资报酬是合法合理的。至于你认为的卢某夫妇工作失职造成的养殖场损失,你可以另行主张……”在调解团队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吴某最后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团队工作,争取达到双方满意结果。
调解团队回到县城后,经过多次电话与吴某、卢某夫妇委托代理人潘某沟通及分别面对面劝解,最后双方同意互相让步,基本达成了一致调解意向。
调解结果
6月30日,在调解团队主持下,双方在该县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吴某的养殖场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卢某夫妇劳动报酬11000元;吴某不再以卢某夫妇工作失职或其他原因为由追究养殖场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潘某撤回对吴某养殖场的劳动仲裁申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黄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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