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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售出的房屋是否要交物业费?要交的话,又该由谁来交?广东一家物业公司为此就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区开发商应交纳其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究竟开发商是否需要支付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法院指出,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
2020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1月,双方又续签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因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上述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
合同解除后,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开发商应交纳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小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依法负有对未售出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辩称“空置房”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小区开发商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准确适用法律,认定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而依法判决开发商应交纳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对维护业主和谐生活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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