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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 亚 通: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23-05-10 22:14:45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3-060


(资料图)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合物流中心 1 栋 11 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2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85,760,4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00,024,82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15.4033%。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571,2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456%。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85,33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23%。

  同意 485,33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81%。

  同意 485,410,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77%。

  同意 485,408,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81%。

  同意 485,466,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的 2.7344%;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0.0173%。

  同意 485,334,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20,2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的 2.7171%;弃权 1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1.1805%。

  同意 485,334,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20,2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的 2.7171%;弃权 1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1.1805%。

  同意 485,354,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的 2.3671%;弃权 1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 1.35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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