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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始兴一家物业公司和一业主就因物业费缴纳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2月,开发商向部分业主实际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包含张某在内。亿某物业为该商贸城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商委托该公司全权代理通知业主收房的相关事宜。
2020年10月,物业向张某发出收楼通知短信,但直至2021年4月,张某才到物业公司咨询收楼事宜,此时因故未能成功办理收楼手续。同年11月,双方正式办理了收楼手续,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交房之日起生效,后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21年整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认为,案涉房屋已由开发商于2018年12月向张某实际交付,张某应补交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遂多次向张某催缴物业费。张某则认为,案涉房屋实际于2021年11月交付,其向物业交纳的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物业费属于多交纳,物业公司应予返还。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开始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该约定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某应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交纳物业费。
其次,开发商于2019年委托该物业公司全权代理通知业主收房的相关事宜,物业公司接受了该委托。因此,通知张某收房的时间,应以物业公司发出交房通知的时间为准。因物业公司是于2020年10月28日向张某购房时预留的电话发出收楼通知短信,所以张某应自该日起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主张张某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27日的物业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张某反诉请求物业返还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物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91.66元及违约金45元,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在广大群众的传统认知里,一般认为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从自己收房之日算起,不收房则不交纳物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后,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罗丹丹、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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